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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委关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制度
2009-09-17 11:52  

团委关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制度

一、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及领导,确保大型活动中师生的安全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本制度所指的大型活动是由团委布置安排各院部、社团或学生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的集会或集体性活动。我校学生100人以上的活动,一般视为大型活动。

三、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和批准:

(1)举办大型活动,主办者应向团委提出申请,报经团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;

(2)涉及教学场地的活动由教务处或校团委或相关院部审批,如存在安全隐患需保卫人员协助时,审批部门应及时与我校保卫处、总务处协调。

(3)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在举办日期的7个工作日前向团委递交书面申请.申请书中应当说明大型活动的目的,方式、人数、起止时间、地点(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)、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部门和联系办法等,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,必须注明受邀人员的基本情况。

(4)团委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书后,应当在申请举行活动日期的二日前,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。不许可的,应当说明理由.逾期不通知的,视为许可。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要求举办大型活动的,必须立即报告团委,团委接到报告后,应当尽快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。

(5)申请举办大型活动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,团委接到申请后,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同举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。

(6)团委认为按申请的时间、地点举办的大型活动,将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、学习和生活秩序的,在决定许可时或许可后,可以变更举办大型活动时间、地点,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。

(7)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可以撤回申请或决定取消大型活动。取消活动的,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及预定的参加者,参加人已经集合的,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负责做好人员解散工作。

(8)团委根据职责范围接受并审批申请,并对活动的举行负有监督责任。

四、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原则:

(1)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学校、社会或他人的利益。

(2)根据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。

(3)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学习和生活秩序的,安全没有保障的大型活动不得举办。已经举办的,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,学校保卫处、团委有权予以制止,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,服从管理。

(4)申请在校外举办大型活动,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由团委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
共青团焦作大学委员会

2009年9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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